全行【2008】9号
关于举办建设部《注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前培训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房管处:
全国建设类一级资质培训机构——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1991年经建设部批准成立。根据建设部、人事部[2005]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这从法律上确立了物业管理师的地位和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相应数量的物业管理师的重要性。2008年第三季度进行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另外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应广大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决定2008年举办《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二、申报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物业管理师》考前培训: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其中从事物业管理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三、培训内容:
1. 共四门课程:《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及《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共计72个课时。
2. 考前串讲为赠送项目,与培训分开进行,串讲将于考试前一个月内由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四、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8年05月23日 连续4天 广州市
五、培训费用:
1. 培训费:800 元 / 科(含习题集、参考资料并赠送当年本科目的考前串讲),共计:3200元。(团体报名咨询电话:)
2. 另外,根据《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已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证的相关人员三年内证书进行复检。经研究决定全额交费的学员,对其持有的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作继续教育记录(盖章),或赠送《嘉利礼品自选册》一册。
六、报名办法:
请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积极组织报名。我单位于开班前一周发出《报到通知》,祥告具体地点和有关事宜。
七、其它:
1.请携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2.收到此通知可转发下属单位,复印有效。
适合:物业管理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主要负责人;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时间:2008年5月23日 费用:3200元
在线咨询或报名 课程编号:52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