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主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物业管理行业的角度看,《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无疑是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进步,必将对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产生基础性的、长期性的重要影响。《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使物业管理活动更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各物业管理人员深入学习和理解《物权法》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规范体系及重点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配合建人教专[1998]244号文件中关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验证制度”的规定,本培训中心将举办《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发展暨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培训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1、各物业管理公司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2、于2006年12月31日,已经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和《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学员可作为继续教育内容,在证书上给予注册。
二、培训内容
1、《物权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与主要争点;2、《物权法》的体系与物权法定原则;3、物权的变动模式;4、所有权的取得行使与消灭;5、不动产登记制度;6、居住权的性质及其保护;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及构成条件;8、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9、建筑物专有部分及物业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与管理;10、车库、车位归属与管理及停车问题的解释;11、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能;12、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与小区管理创新;13、结合《物权法》处理物业管理典型疑难问题:14、《物权法》与物业管理合同新问题。
三、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14日
四、报名办法:
欢迎各单位组织集体或个人报名,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名。
五、 收费标准:
培训费、资料费共计700元/人。
六、其他:
1、参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请携带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近期免冠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统一安排食宿,帮助预订返程始发车、机票,组织参观考察活动。以上费用处理。
适合:各物业管理公司正、副经理,经理助理和三总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管理和后勤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
时间:2008年8月23日 费用:700元
在线咨询或报名 课程编号:51170


